46岁的胡从方一生未婚,很想有个孩子养老。去年12月19日凌晨,胡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第二人民医院趁人们熟睡之际,悄悄地将林某家刚出生3天的男婴抱走。嗣后,林某全家痛不欲生。
胡从方的行为如何定性?有人认为,胡将婴儿秘密抱走是为了收养,而不是以“出卖”或“勒索财物”为目的,因此,胡应构成拐骗儿童罪。另一种意见认为,我国刑法只对以“出卖”和“勒索财物”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规定为犯罪,对于以收养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未明文规定。胡的行为尽管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,但因法律无明文规定,不能以犯罪论处。对于这类行为,笔者认为,刑法应当增设“偷盗婴儿罪”。
(《人民法院报》2001.4.2王新平 夏群佩 文)